冯玮 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日本问题专家美国学者V·布洛和B·布洛在1988年出版的《妇女和卖淫》一书中,将世界各国对待娼妓的措施概括为两种:一是采取一切手段,杜绝卖淫;二是

冯玮  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日本问题专家

美国学者V·布洛和B·布洛在1988年出版的《妇女和卖淫》一书中,将世界各国对待娼妓的措施概括为两种:一是采取一切手段,杜绝卖淫;二是为了防止性病蔓延,使卖淫合法化并注重管理。但该书作者显然倾向于后者。他们在书中写道:“很难断言对一切形式的卖淫均严厉非难的社会,比对卖淫采取一种宽容态度的社会更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”。中国自古代至民国,对“娼”总体上注重于“疏”而不是“堵”。

恩格斯指出:“卖淫是对专偶制(由婚姻确定的男女关系)的必要补充。”民国及以前的中国,娼妓的合法存在就是婚姻的补充。因为,中国是男权社会,对于男性实行的是“有限的性自由”,前提是不破坏婚姻,否则将受到谴责甚至惩罚。有钱的男人可以妻妾成群,也可以与婢发生性关系,只要事后将她“收房”(纳为妾)。但是,不能与任何女性通奸和有“小三”,不管“小三”已婚或未婚。因为,女性的贞洁至为重要,若使“小三”失身而不娶,将影响她以后的婚姻。总之,对作为社会单元的婚姻不构成破坏,是“性自由”的“红线”。   

娼和妓在今天几乎是同义语,但其原意并不相同。古代以卖身为主的为“娼”,以卖艺为主的为“妓”。所谓“天下才子必风流”。由于很多妓会琴棋书画,多才多艺,善于交际、情感丰富,因此是士大夫唯一合法寻找的“情人”。士大夫风流倜傥,但往往用情不专。晚唐女诗人鱼玄机的《赠邻女》中的千古绝句“易求无价宝,难得有心郎”,就是一种由衷的感叹。国人常说:“婊子无情,戏子无义”。但公正地说,这岂能怨她们?她们若有情,是否很容易感情受伤?

对于社会各阶层的男性而言,娼妓是合法宣泄婚前性欲或者婚后剩余性欲的对象,但不仅如此。如果说社会低层的男人是为了宣泄而“嫖娼”,士大夫等社会上层的男人则是“狎妓”,即不仅获得生理的满足,而且获得心理的愉悦。

不过,娼妓的数量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,否则与孔孟之道所主张的“内无怨女,外无旷夫”的理想社会背道而驰。因此,“逼良为娼”在中国

历朝历代都属严惩不贷的犯罪行为。

虽然是“疏”,但中国历朝历代的“尺度”并不相同。据史书记载,早在春秋时代,齐国宰相管仲即已设“女闾”。此后,“教坊”、“青楼”、“瓦舍”、“勾栏”等,逐渐遍布华夏大地。六朝时代,华夏大地已繁荣“娼”盛。当时的“盛景”,在《玉台新咏》中多有描述。如其中的《浔阳乐》这样写道:“鸡亭故人去,九里新人还;送一却迎俩,无有暂时闲。”宋代以后,理学日炽,吏议渐严。朝廷明令官吏禁止狎妓,但这一禁令形同空文。据《贵耳集》记载,“道君(宋徽宗)悻李师师家,偶遇周邦彦先在焉,知道君至,匿于床下。”君和臣在妓女家偶遇,臣慌忙躲到床底下,真是对朝廷“狎妓”禁令的莫大讽刺。到了元代,据《马可波罗游记》所述,元朝大都(北京),娼妓约有2.5万人左右。此数字或不准确,但应该大致不差。明代律令禁止官吏前往青楼或教坊,但允许官吏将妓女招致家中陪酒。明代中叶,据《五杂俎》记载,“娼妓满布天下,其大都会之地,动以千百计。其他偏州僻邑,往往有之。”清朝“由顺治历康熙,虽用国家明令法律,消灭了历代相沿的官妓制度”,但“雍乾以后,娼妓则依然存在”。鸦片战争后,上海开埠,“青楼之盛,甲于天下。十里洋场,钗光鬓影,几如过江之鲫。”在慈禧修订《大清律例》,删除“京师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,照例治罪”的内容,默认妓院合法存在后,娼妓更一发不可收拾。到了,民国,“娼”海横流并融入了国家经济动脉。直到新中国成立后,娼妓才在法律上被取缔。

刘三解  历史问答专家 头条号优质历史原创作者

先回答一下,中国古代是大部分时间不禁娼,小部分时间禁娼,而且是离现在越近,越禁,直至走出古代社会,进入近代西方文明的影响力范围。

众所周知的中国娼妓起源,也是行业的祖师爷,就是管仲作女闾,即“齐桓公宫中七市,女闾七百,国人非之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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